离婚冷静期内婆婆离世财产如何处置?

时间:2023-04-26 16:30发布: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

作者:谢浪律师

      3月21日,广西高院发布了一则案件。2021年,丈夫张某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女儿随王某生活,二人约定张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万抚育补偿款。离婚后,张某未向王某支付该款项,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庭审中,王某意外得知张某母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遗留一套房产,张某将上述房屋出卖,王某要求分割张某出卖房屋取得的售房款。张某认为二人已分居十余年,王某从未看望过婆婆,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王某明知张某需要继承张母遗产后才有能力支付抚育补偿款,不应当再要求分割售房款。对张某所述王某未尽到对婆婆的赡养义务而无权分得售房款的主张,法院认为因王某要求分割售房款并非基于王某直接继承张母的遗产所得,故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王某所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万余元。

首先,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因为婆婆在夫妻二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其留下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丈夫张某未支付双方依法约定的孩子的抚养费,理应受到谴责,并补齐所承诺款项。

 

《民法典》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给了感情出现危机的夫妻们一段“缓冲期”,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追悔莫及。但在离婚冷静期,如若夫妻一方继承新的资产,应该如何分配?




律师认为:


本案中张母去世时张某与王某仍处于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并未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关系依然存续,且张母的自书遗嘱中并未明确写明张某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属于张某个人所有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某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为了避免离婚冷静期内因一方/双方继承新的财产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律师建议按如下操作:


一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财产归属特定人员所有;二是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对离婚冷静期内取得的财产归属问题进行明确约定。

 

如何处理好离婚冷静期内的财产争议?


首先,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的三十日内审慎处置财产。对可能涉及分割的财产既不能盲目购置,也不能私自进行处置,特别是关于购置、处置房屋、小型汽车等大件的不动产和动产。若发现一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应搜集好相关证据,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其次,在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在夫妻财产约定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离婚冷静期内取得财产和负担债务的相关问题。协议内容必须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违反法律,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一旦签字即生效,双方都应该严肃对待、谨慎签署,随意约定可能会导致协议效力的瑕疵,随意签署可能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真正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做到“一别两宽,不生恩怨”。

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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