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婚后购房,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时间:2019-03-27 10:39发布: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遇见这样的情况:新婚夫妻打算买房,但由于资金不足需要向父母借款。父母也往往为了子女能生活幸福,拿出自己多年的积蓄,甚至还向其他亲朋好友借款来全力支持并且碍于情面没有要求子女写下借条。一但子女后来出现离婚纠纷,并且非子女一方一般都会抗辩该购房款为赠予而不是借款一方父母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维权?

对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没有赠与意思表示,且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是否可以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赠与此种赠与是建立在血缘、姻亲关系上而成立,往往带有很强的身份色彩,出于为了让自己子女生活更好的目的将自己的部分财产赠与给子女作为对子女买房的资助,是赠与合同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借款。即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常常以第二种观点进行司法判定。理由如下:

首先,购房子女早已成年,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权利能力不能基于其与父母的亲属身份关系而当然认定其借款系赠与。同时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为民间借贷纠纷,非离婚析产纠纷。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款适用于在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时,解决父母赠的是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但前提是父母出资款已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因此,在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出借资金,子女应当承担返还义务。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女返还,乃父母自愿处理债权范畴,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在实际案件中,原告只需要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若被告认为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应由被告承担相关举证责任,若不能,则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资助,在父母没有明确表明为赠与的情况下理所当然的被理解为赠与不但没有法律依据,更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敬老慈幼为人伦之本,也应法律所倡导。慈幼对于父母来讲,依法而言为养育义务的承担。子女一旦成年,应当独立生活,父母恤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应感恩之,但并非父母所应当担负的法律义务。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事后,父母以借款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时,应认定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度过经济困窘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权益,也可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

在这里,黄律师也提醒天下各位疼爱子女的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或者购车等大额一次性支出时,最好先说断,后不乱,在借款前要求子女写好借条,并保留相关转账记录,能有效避免在出现家庭纠纷时既伤心又赔钱的情况发生。



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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