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照料被继承人对继承案件的影响

时间:2023-04-26 16:01发布: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

作者:邓敏律师

近期,笔者处理了一起继承纠纷一案,死者的第一顺位 继承人系其姐、弟,二人就分配比例产生争议,其弟认为,死者长姐未尽照料义务,应当不分,死者姐姐认为依法应平均分配,笔者作为死者姐姐的代理人,对案件进行了下述方向的代理:

蒋某在起诉及庭审中陈述,蒋某更多的对死者尽到了扶养义务,但是,民法典规定的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明确定义为“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蒋某于1956年出生,其生父于1981年,即蒋某25周岁时去世,蒋某及死者生母于1987年,即蒋某31周岁时去世,蒋某系由其父母抚养长大,在年幼时并未与死者形成扶养关系,死者仅比蒋某大6岁,也根本不可能有能力对蒋某扶养,此外,死者退休后按月领取退休金,并不缺乏生活来源,不需要任何人对其进行扶养,蒋某无权依据合民法典1130条要求王某少分或不分财产,蒋某与死者的交往仅系正常兄弟姐妹之间的往来,与履行扶养义务无关。




1、蒋某蒋某并未对死者尽到更多的照料

死者此次去世的原因系突发疾病,且死者去世后几天才被发现,如若蒋某尽到了更多的照料,频繁地与死者走动,那么死者不会在去世若干天后才被发现。本案蒋某根本没有与被继承人死者共同生活,不符合《民法典》第1130条第3款多分的情况。

2、王某对死者尽到了长姐的关心照顾

本案的王某比死者年长,早年挑煤挣钱扶养死者,在死者婚姻关系破裂之时,疏导死者积极走出郁闷,因王某现年80多岁,平时走动相对较少也是正常的,但是两姐妹也经常电话沟通,死者与人吵架后也习惯和王某联系,王某对死者的心理问题进行疏解,不能说这不是照顾的一种方式,死者出葬当天,王某也亲自拖着年迈的身体,随同儿子儿媳等一同,为死者送葬出殡。

3、蒋某在死者死后的一系列行为明显恶意,反而应当少分

从蒋某提供的录音证据来看,蒋某一直知晓另一继承人的存在,但一直避而不谈且意图向王某隐瞒该情况,起诉时也故意遗漏,虽然在庭审中另一继承人主动表示放弃继承,但蒋某的行为明显系为了多分得遗产而故意少列其他合法继承人。此外,蒋某称死者的继承人只有他一人,以故意欺骗社保局的方式将被继承人死者死后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一次性救济金独自一人领取,故我方认为本案应按照遗产分配原则,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予均分。

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蒋某继承遗产的60%,王某继承40%。

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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