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时间:2023-04-26 16:41发布: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

作者:陈彬燕律师


近日,有关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害丈夫生育权的话题引发热议。那么,男性是否享有与女性同等的生育权,妻子擅自终止妊娠到底构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呢?


一种观点认为,妻子的行为构成侵权,擅自终止妊娠时应当告知丈夫并经丈夫同意,否则既是对丈夫知情权的侵犯,也是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妻子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这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其他民事权利和基本民事权利相冲突时,应当根据法益均衡、法益价值的原则,倾向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接下来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法院的观点:


2021年9月,小刘与小赵正式从朋友关系转为恋爱关系。 2021年12月,小赵怀孕,经检查患有子宫肌瘤,小刘与小赵登记结婚。但就在2022年春节后,两人因感情问题分居。 2022年2月27日,小赵要求与丈夫小刘离婚、中止妊娠。在丈夫不同意的情况下,小赵独自到医院进行中止妊娠手术。随后,小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2022年8月4日,小刘以小赵侵犯其生育权,对其造成精神损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小赵与小刘结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好,小赵在向小刘提出离婚的情况下中止妊娠,具有正当理由,不属于擅自中止妊娠。另外,小赵怀孕后,患有子宫肌瘤,基于身体原因,也可以中止妊娠。小赵没有侵害小刘的生育权,小刘主张的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了小刘的诉讼请求。


据此可以看出,法院采纳的是第二种观点,笔者也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   男女平等的享有生育权


生育权是指自然人依法拥有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种权利或自由,包括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以及选择生育方式的自由。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故毋庸置疑,男性享有生育权,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不分性性别。


2.   男性生育权的实现途径


生育权的特殊性,使男性生育权的实现,必须通过女性才能实现。在权利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男女身体状况的差异,必然是女性作为孕育胎儿的主体。胎儿寄生于母体当中,靠吸取母亲的营养生长发育,必然要求妇女要承担更多义务,即损耗自己的身体,承担由于怀孕而导致的各种身体上的不良反应以及精神上的焦虑。所以在法律价值取向上对妇女作更多的倾向性保护,是符合法益均衡精神的。




笔者认为,在平等的条件下,没有人有权利要求他人以牺牲自身健康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除非对方是自愿的,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对社会伦理道德的违背。唯其如此,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夫妻生育权的冲突,既是丈夫生育权与妻子生育权之间的冲突,同时又是丈夫生育权与妻子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之间的冲突。一般来说,男方生育权的行使与实现需要利用女方的身体,所以更应当尊重女方的人身自由权及健康权。二者权衡,女方的这种基本权利比男方的生育权更应当优先得到保护。

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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