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时间:2018-05-22 10:52发布: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

案情简介

董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董某是商人,而李某是某事业单位领导,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两人婚后口头约定财务独立,互不干预。

董某从2010年开始从事放高利贷业务,资金来源以3%的利率从民间集资,再以6%的利率放贷给其他人,从而试图赚取其中的利息差价。2011年,因余某的房地产项目需要资金,找到董某,要求董某放贷给他。董某则找到有资金的雷某,要求向其借款,并向雷某明确表示借款用于放贷给余某,为此,董某还带雷某面见余某并考察了余某的房地产项目。后雷某同意借款,2011年11月起至2012年10月期间,董某以个人名义分四次向雷某借款220万元。董某收到款项后立即将其借给余某。

其后,董某2012年10月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高利转贷罪被关押,造成其放贷出去的330万款项没有,也就无法按约偿还雷某的借款本息。在董某向雷某借款的整个过程中,李某并未参与也并不知情。2013年,雷某向法院起诉,主张其出借给董某的220万元款项系董某和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要求董某和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涉案债务是否是董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分析

作为借款方的代理人,笔者认为,案例所列情形不应推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董某的个人债务。

一、本案借款是用于房地产投资,也就是用于董某的生产经营,不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依据《婚姻法》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之规定,应当属于董某个人债务。

二、涉案借款不是董某与李某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也不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范围: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本案中,董某向雷某借款用于其个人生产经营活动,但由于董某因涉嫌犯罪被关押,至今仍有330万元的款项没有收回,导致董某不仅没有获利,还有不少本金都没有收回。因此,董某放贷没有获得收益,更不可能将之虚乌有的“收益”用于与李某的共同生活。

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确认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之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本案中,董某与李某并无举债的合意,其借款的目的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此雷某也是清楚的,雷某在其起诉状中明确表述该借款系“因董某投资房地产业务,向雷某借款投资”。

因此,本案中董某以个人名义向雷某所借之款项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不属于董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审理结果

这是极少数的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没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该案经法院审理,法院认定涉案债务不是董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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