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相关规定的整理

时间:2023-04-26 16:14发布: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

作者:李霞律师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诉讼判决文书尾部,一般会载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迟延履行利息的适用

1.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中;


2.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按期履行义务的时间以及是否履行完毕义务,应依据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时间和确定的义务内容确定;


3.对于执行财产刑案件、行政非诉案件,以及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适用。




二、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

1.起算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二条规定: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注意:对于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果经过再审可能存在以下二种不同的结果,应根据不同的再审结果确定起算时间:

第一,再审维持原审结果的,迟延履行利息自原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或原生效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第二,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因改判而增加的债务部分,迟延履行利息自再审裁判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或再审裁判文书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改判中维持的部分,迟延履行利息自原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或原生效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2.终止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三条规定: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注意:(1)如果在诉讼前、诉讼中已足额保全财产,执行依据生效后未申请执行的,若被保全的为货币类财产,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若被保全的为非货币类财产,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止拍卖、变卖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向申请执行人表示愿以被保全的财产履行债务并督促申请执行人及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及时申请执行的,自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作出督促申请执行的意思表示之日至申请执行之日,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2)执行依据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主动要求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作出实际履行行为,有证据表明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至被执行人作出实际履行行为之日。

(3)执行中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至分配方案确定之日。分配方案确定之日,以分配方案最终核准人的核准时间为准。




三、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注意:对于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包括执行依据确定的主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滞纳金)。对于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仲裁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执行依据的主文未确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执行依据的主文确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应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破产案首席律师
滕言平

滕言平 / 高级合伙人、破产实务中心主任

了解合纵
破产案例
    合纵荣誉更多>>
    • 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重庆市委、市政府文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