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实务问题之四)执行分配中如何正确提起执行异议

时间:2023-04-26 15:22发布: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

     作者:滕言平律师

     债权人陈某申请与被执行人飞扬建材经营部执行一案,执行法院根据陈某提供飞扬建材经营部对第三人大江物业公司享有250万元到期债权的财产线索,扣划了大江物业公司账户中165万元到法院暂挂款账户。案外人乐达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其认为法院扣划的案涉执行款是飞扬建材经营部的应收账款,该款系飞扬建材经营部向其借款200提供的质押财产,主张对案涉执行款全额受偿。执行法院审查后,在给乐达公司回复中认为,飞扬建材经营部为乐达公司债权设立质押的财产为飞扬建材经营部对矿源公司的应收款,而本案拟分配的财产为飞扬建材经营部对大江公司的应收款,两者不具有同一性,对乐达公司主张对案涉执行款全额受偿的申请不予支持。同时,法院就案涉执行款在刘某、李某、陈某、乐达公司之间制作了《财产分配方》案,载明债权人刘某、李某、陈某分别按各自债权数额占全部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乐达公司债权清偿金额为0。该分配方案向飞扬建材经营部的所有债权人包括乐达公司、刘某、李某、陈某进行了送达后, 乐达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对案涉执行款优先受偿。执行法院随即将乐达公司的书面异议送达给其他债权人刘某、李某、陈某,债权人刘某、李某、陈某均提出反对乐达公司此次参与分配的意见。执行法院将刘某、李某、陈某提出的反对意见通知了乐达公司。嗣后,乐达公司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诉讼,主张对案涉执行款全额优先受偿。债权人刘某辩称,乐达公司的异议属于执行程序异议,不属于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争议焦点为,乐达公司的诉请是否属于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范围。


从形式上看,本案执行法院针对案涉执行款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中将乐达公司列为了债权人,且将《财产分配方案》送达给乐达公司及其他债权人刘某、李某、陈某,在乐达公司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将乐达公司的异议告知了债权人刘某、李某、陈某,也将刘某、李某、陈某提出的反对意见通知了乐达公司,之后乐达公司提出的本案分配方案执行异议诉讼,因此乐达公司所提分配方案执行异议诉讼似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但本案特殊性在于,执行法院已确定乐达公司对案涉执行款不享有优先权,且在最终的分配方案中并未将乐达公司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纳入受偿范围,即乐达公司的债权实际并未纳入法院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中进行分配,其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实质上是对执行法院确定其不参与分配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或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另行提起执行异议处理,不能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实践中,无论是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案外人异议,从表面上看都指向法院的执行行为,案外人认为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错误且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才提出执行异议。但如何选择异议类型,即针对法院错误的执行行为,是提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提案外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是摆在异议人面前的一大难题,如若执行异议类型选择不当,所提异议将面临被法院驳回的风险。


案外人如何正确选择提起执行异议类型,笔者认为,可根据执行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将其享有的权利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比对后,最终确定应选择的执行异议类型。根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规定,案外人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的主要区别点在于:案外人异议必须具备“异议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财产权利权能够阻却法院对该标的执行的结果发生”这一条件,而执行行为异议对“异议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财产权利权能够阻却法院对该标的执行的结果发生”无要求。因此,可以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财产权利权能否阻却法院对该标的执行的结果发生”作为选择、确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类型的判断标准。若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享有的财产权利权能够阻却法院对该标的执行的结果发生,则可以提案外人异议,反之则只能提执行行为异议,不能提案外人异议。鉴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有九种,针对同一执行标的所处的执行阶段不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可能不同,则案外人提起异议的类型也随之不同。以本案为例,在法院将大江物业公司账户中165万元案涉执行款扣划到法院暂挂款账户阶段,该阶段法院扣划案款行为的结果为案涉执行款脱离了债务人大江公司实际控制,但该款在法院账户所承载的清偿义务及法定顺序均未因法院扣划行为而发生改变,乐达公司对案涉执行款享有的质押优先权不能阻却法院将该款从大江物业公司账户扣划至法院账户这一执行结果的发生,因此,乐达公司不能以法院扣划案涉执行款行为侵害其质押优先权为由提起案外人异议。在乐达公司收到法院认为乐达公司对案涉执行款不享有优先权的回复阶段,该回复产生的后果是排除了乐达公司对案涉执行款优先受偿。而该阶段乐达公司主张对案涉执行款享有的质押优先权在法律层面上是能够阻却法院(在乐达公司质押优先权实现前)将案涉执行款支付给其他申请执行人的结果发生的。因此,该阶段乐达公司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起执行标的异议。在乐达公司收到法院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后至案涉执行款支付给其他权人前阶段,法院制作《财产分配方案》产生的后果是,法院将案涉执行款支付给除乐达公司之外的其他债权人。因案涉执行款上同时存在乐达公司的质押优先权与其他普通债权需要清偿,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案涉执行款应优先清偿乐达公司优先债权,余额再由其他普通债权人按比例清偿。因此,法院按制作《财产分配方案》载明债权人刘某、李某、陈某分别按各自债权数额占全部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乐达公司债权清偿金额为0的清偿顺序处置案涉执行款的行为违法,乐达公司对案涉执行款享有的质押优先权(若存在)能够阻却法院按《财产分配方案》处置案涉执行款结果的发生。该阶段乐达公司可以法院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违反法律规定并侵害其质押优先权为由,既可提执行行为异议请求撤销《财产分配方案》,也可提案外人异议请求对案涉执行款优先受偿。由此,乐达公司可根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八条规定在一个案件中同时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以维护其权利。至于乐达公司异议是否成立,则由法院在对异议审理后裁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赋予公诉机关权力,而是赋予当事人权利,因而在某种程度上,为当事人做认罪认罚,严格遵守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公诉机关的义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得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五百零八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八条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破产案首席律师
滕言平

滕言平 / 高级合伙人、破产实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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