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试用期怀孕,公司能否辞退

时间:2019-04-25 10:38发布: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

情况简介:

近日,一位王女士爆料称,她刚刚入职了一家公司。她在入职时得知,公司的试用期为1个月至3个月。但还未过试用期,她发现自己怀孕了。主动向公司领导坦诚后,结果被公司辞退了,且只多开了两天的工资作为补偿。那么,员工在试用期怀孕被公司辞退是否合理呢?

法律分析:

试用期的劳动关系虽然与转正后的正式劳动关系相比具有灵活用工的特点。但试用期的劳动关系也属于劳动关系的一部分,也需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且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产、哺乳期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上述用人单位并不能随意解除与王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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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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