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风厂的“过桥贷款”看企业间的资金拆借

时间:2019-04-09 11:31发布: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

一、击垮大风厂的“过桥贷款”

金融圈内有句话叫“救急不救穷”,蔡成功吃了“过桥贷款”的鸦片,却饮鸩止渴致使大风厂一步步走入困境,生活中这类消息也不鲜见。《人民的名义》前16集中,有一条主线紧紧围绕着大风厂的拆迁而展开,而大风厂之所以展开护厂自卫,则是因为蔡成功将大风厂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质押给山水集团做过桥贷款,以日息4‰的价格获取山水集团5000万的借款,按照事先约定使用6天,从京州商业银行拿到贷款后再行偿还给山水集团。就是这一高利借贷行为,导致了大风厂的经济危机,那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二、企业间的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不一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下简称《答复》)(银条法[1998]13号1998年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在答复中,人民银行还对禁止企业借贷之间借贷的目的作了进一步解释,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案例链接: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佳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桂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1990年11月12日的法(经)发(1990)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但是,根据后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看,金融法规禁止的是任何主体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从事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开展贷款业务的经营活动。而企业间借贷是合同行为,不构成贷款业务经营活动的,不能适用上述规定认定无效。因此,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对于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终上所述,生活中借款企业如果是为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资金拆借,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出借公司是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合法有效。相反,如果出借企业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则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企业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罚息等应当如何主张?

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往往约定: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如不按期支付利息则出借人要计收复利;借款人超过借款期限未归还借款本息则出借人要计付罚息;有的约定借款人既要支付利息又要支付违约金。那么如若涉及诉讼又应当如何主张?

对于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或罚息或违约金部分,由于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应依职权认定无效,只保护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高额违约金调整的标准是守约方的损失。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标的物是货币,出借人所遭受的损失大多是逾期还款时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即利息)。

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中同时约定了高于年利率24%的利息和高额的违约金时,对于高于年利率24%的利息部分法律尚且不保护,举轻明重,法律更不保护高额的违约金。

案例链接:

案例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355号

本院认为,一般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要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都应该肯定合同的效力,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为这些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不仅包括了实际损失,还包括了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对于典当等特殊类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规制,则应遵从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行业惯例。因此,对于一般金融借款合同,只要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只要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就没有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要求调减违约金的余地,当然更没有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前提。



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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