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之初,你不得不重视的几个法律问题

时间:2018-05-22 14:36发布: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
       2017年5月12日,我的大学同班同学出差来到重庆。我们相约晚上一起小聚,在吃饭的过程中,他向我叙述了一个创业投资的项目,并向我咨询了一些自己关心的法律问题。近段时间以来,我几乎每天都会接到同学朋友的创业法律咨询。我就身边同学朋友普遍关心的几个问题,以法律人的视角加以梳理,以期望给创业之初的朋友带来帮助和启示。

第一个问题:哪种企业形式最适合创业者?

      创业项目很多,有的人想租个门面开个超市;有的有资金有技术,想做产品推向市场;有的想设立培训机构,做一些培训业务,等等。针对不同的创业项目,我列举了目前创业者常用的组织形式,各自的区别和特点见下表:

       创业者可以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在起步阶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组织形式。组织形式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对组织形式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重新注册。


第二个问题: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创业者必须高度重视。
      创业合伙协议(股东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必须进行尽可能详尽的约定。实践中很多创业团队自认为都是朋友、同学、兄弟,先做项目再说,根本没有签署合伙协议的概念,这极可能为日后的矛盾埋下隐患。试想,在关系还不错的情况下,还不能好好谈合伙协议,在发生矛盾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好好谈合伙协议?同时,合伙协议不仅仅保护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重要的是保护项目的健康、有序推进。合伙协议必须对项目定位、发展规划、分工、股权安排、合伙人权利和义务、亏损承担、股权绑定、薪资、财务管理、决策、加入及退出机制、项目保护等事项,进行白纸黑字的约定,方能让成员无后顾之忧,同心协力,同舟共济,且有效保护项目的推进。
第三个问题:技术出资可以占多少股份?

因为我本科专业是工科,所以身边绝大多数同学朋友都从事工科类工作。大家在创业过程中,往往是个人掌握某项技术,但缺少资金。在引入资金设立公司时,大家对自己的技术能够占有多少股份,自己还有没有技术所有权把握不准。

 

技术成果作为非货币形式的出资,最重要的在于价值的确定,科学、合理、真实、公平地确定技术的价值,有利于技术成为企业的真实资本和合理股份。在实践中,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方式主要有三种:评估作价、协商作价以及两种作价方式的结合。技术评估作价是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出资人的技术成果的价值进行确定的作价方式,即将技术价值进行量化的过程。协商作价方式是出资人不经评估,自行商定入股技术的作价金额的一种方法,这种作价方式是出资各方在诚信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来确定出资技术的价值。目前公司法对非货币出资额的比例取消了限制。这样,理论上非货币出资(包括技术)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可以达百分之一百。 

第四个问题:技术出资后,技术所有权属于谁?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得确认技术出资人是否拥有技术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实践中, 有的技术是在原单位工作时创造的, 因此该技术究竟是其个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 是否会导致原单位的追诉存在疑问;还有的专有技术, 尤其是专利权、商标权等, 已经抵押给银行等机构, 技术入股时,虽然拥有所有权, 但并不具有处分权。当然,在实践中,也有人对自己的技术存在疑问, 觉得自己的专有技术并没有达到专利的高度, 或者不愿意申请专利导致信息公开, 而希望该专有技术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存在, 这是技术存在的一种形式,并不否定我们对技术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在所有权转移方面,技术转移包括技术知识转移和相应权利的转移, 我们必须与公司通过协议约定, 就技术权利证书是否保存在公司,技术所有权是否归于公司,技术出资人或专有技术人员的离职是否导致专有技术权利的撤回等方面,进行详细的约定。同时重点提醒的是,我国《专利法》规定, 专利权的转让必须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而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忽略这一点, 虽签订转让合同但未去办理登记和公告手续,专利权仍持在技术方手中。完成技术出资后,技术出资人应当向公司递交有关的技术资料, 并对专有技术实施在生产经营中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

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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