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请保管好存物密码条!

时间:2018-05-22 14:32发布: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

    为方面消费者,大型超市都推出了智能化自助寄存柜这一服务,相较于传统的人工寄存服务,这一现代科学技术的产物使超市在降低经营成本的同时方便了顾客。但是,这种服务也引发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即自助寄存物遗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201610月1日下午,王某到重庆市永川区某大型超市购物,并使用该超市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存放随身携带的包裹一只王某购物结束后,前往该自助寄存柜取包裹。王某发现密码条被遗失,遂找来超市工作人员打开其指认的箱柜,箱门打开后,发现里面是空的。王某等到超市下班后,工作人员打开其他箱门,发现也是空的。当晚,王某就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存放于自助寄存柜里价值12000余元的虫草被盗。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物品遗失的赔偿责任。

原告王某认为:超市向消费者提供物品保管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物品遗失是超市自助寄存柜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超市在提供寄存服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致;

被告超市认为:超市为前来购物的消费者提供自助寄存柜寄存物品,消费者选择自助寄存柜寄存物品,与超市之间形成借用合同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超市已将自助寄存的使用方法,可能危及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事项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已尽到法定义务。

笔者赞成超市与消费者之间形成借用合同关系的观点,理由如下:

一、从给付即转移占有必须经过给付和受领两个环节来分析。保管合同的交付必须经过给付和受领两个环节。自助寄存是通过人机交互动作的方式完成物件的存放,机柜只能识别顾客的投币或者按“存”键和取走钥匙(密码条)的行为,而不能识别箱柜内是否放置物品,这样就不符合保管合同中将保管物品转移占有的要件。机柜的设置属于要约,顾客投币或者按“存”键被理解为承诺,密码条的吐出是给付行为,顾客取走密码条是受领行为。而顾客随后的存包行为,不能被自动化识别,不具备受领要素不发生交付效力。若将认定为保管合同,由于自助寄存柜不能判断寄存人是否将物品放入,所以,不能受领保管物,无法完成保管合同的成约行为。

    二、从交付方向和对象来分析。如果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应是顾客向超市交付所带物品,由超市占有并保管;而如果是借用关系,则是由超市向顾客交付借用物即自助寄存柜,由顾客占有、控制、使用。一方面自助寄存柜与传统的人工寄存有本质上的不同。人工寄存中超市工作人员尽管不一定知晓寄存物品具体情况,但是,至少知道寄存与否,而自助寄存完全是自动的,超市工作人员对寄存与否并不知晓,对寄存了何物品更是不知情,因此,无法现实控制占有物。另一方面,超市无法对自助寄存柜所存放的物品进行直接的管理,不能为了管理方便将该物品移至其他地方,未有特定事由及未经特别程序,超市无权打开存放顾客物品的箱柜。与此同时,顾客控制自助寄存柜,从而实现对借用物的占有。顾客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时激活自助寄存柜并放入体积适中,不限件数的物品,而且可以在不通知超市的情况下随意取走寄存物。因此,超市无法对顾客物品进行控制占有,不符合保管合同保管物转移占有的特征。

除此之外,本案中王某想赢得官司必须举证证明两个事实:(1)自己将包裹放进自助寄存柜;(2)包裹里物品在价值。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原告想证明上述两个事实,几乎不可能。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而言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很难在此类案件中得以实现。因此,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法庭理应采取一些利于矫正当事人不平等地位的手段,如让超市对自己无过错或者过失承担举证责任。这样才更符合经济便利、公平的原则,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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