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元股票诈骗免于刑事处罚案

时间:2018-04-25 15:53发布: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

案情简介

本案为近年来全国查办的最大一宗股票诈骗案件。犯罪团伙组织近50人,被害人遍布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170多人,诈骗总金额达1000多万元。

2009年4月至2010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金出资,冒用黄敏剑、赵连刚等人的身份异地办取重庆新盈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亦秒山东新盈利公司)的工商执照,以该公司及成都搜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恒利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亦称福州金算盘公司)、云南速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亦科云南财富通公司)的名义,在福州、济南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地点,先后招募被告人何茜茜、邬小青、陈君强等40多人,通过与股民电话联系,谎称能操纵股票价格以获取高额回报,诱使股民“入会”、“升级”,以此诈骗股民钱财。在此期间,陈金等人还不断变换公司名称和办公地点,并冒用刘延平、陈小妹等人身份在银行开设账户,收取股民的入会费用,或者以会员“升级”可获得更大利益为幌子,要求会员进一步支付升级费用。同时,被告为掩盖其犯罪事实,他们与入会股民签订炒股软件综合服务协议,约定为股民提供炒股综合服务。

本案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庭审,认定被告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免予刑事处罚不等的刑罚。

本案陈君强的两辩护人请求给予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支持。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接受被告陈君强之母张巧英的委托,指派杨俊峰、李新强律师作为陈君强诈骗一案一审辩护人。辩诉人认真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现结合庭审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陈君强为初犯,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2009年4月至7月,被告陈君强在涉案公司短短三个月的时间里,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在同案主犯的领导、诱使、安排下从事了两起诈骗活动且诈骗金额仅为7600元。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陈君强之前也从未受过刑事追究,系初犯。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有关“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有关“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10.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有关“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规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陈君强协助办案人员抓捕两同案犯,有立功表现。

被公安机关控制后,2010年7月21日,在福建陈君强通过电话事前与其同案犯林金星“约好”见面地点,然后带重庆办案人员去福州金源广场C区18楼林金星所经营的公司将林金星抓获。

在抓获林金星后,林金星又电话联系同案犯郑武。然后郑武一直给陈君强打电话,询问当前情况。在郑武与陈君强通话过程中,陈君强主动引导郑武来抓获林金欣的现场,郑武到达现场后也被抓获。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有关“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有关“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13.对于立功情节,应当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有关“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有关“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上述被告陈君强协助办案人员抓捕两同案犯的行为,属立功。

三、被告陈君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陈君强在接受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即如实供述了自己以及自己知道的同案犯的整个犯罪事实。庭审中,其自愿认罪。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有关“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15.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有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对于被告陈君强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情节,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陈君强归案后,积极全部退赃。

本案中陈君强参与诈骗金额仅为7600元。其归案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要求全部退还诈骗赃款。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的规定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有关“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16.对于退赃、退赔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的规定,对其应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陈君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协助办案人员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陈君强因初涉社会,阅历浅,受他人蒙蔽、蛊惑而误入歧途,其主观恶性小。为此,请求对被告陈君强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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