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图书销售中盗版的认定规则

时间:2023-04-26 16:21发布: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

作者:童遥律师

     网络平台销售的盗版图书的司法认定,仅从图书的表面难以有效做出区分,应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及其服务器获取销售记录,需对必要证据进行识别与固定。并将各种证据要素形成一定证据链,运用经验法则及法律推理以确定盗版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知,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是不需要审查的,然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具有证明力,这也是证据关联性以及真实性的内在要求。案件事实的认定是以证据为基础的,任何脱离了证据支撑的事实无疑就是无根之木。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当事人的陈述,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书证、音像证据等。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除极少数直接证据之外,绝大多数证据不可能与事实直接关联,而需要相互排列组合,形成最基本的“证据链”。“证据链”既是证据相关性的具体化表达,也是验证最终事实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在认定事实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通过对认定盗版图书的司法实践研析可知,往往很难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图书的真伪性,需要结合多种间接证据要素,通过综合考量方可断定。间接证据可以作为调查研究整个案件实际情况的突破口,在一定程度上也承担着证明直接证据的真伪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是首次明文规定法官可以运用一定的“经验法则”来审理案件。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和工作实践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属性状态以及事物之间常态联系的一般性法则或知识。如果法官缺少必要的生活经验,将会对一些案件的争议焦点失去最基本的敏感性,很难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法官在评价证据时总要适用经验法则,借助于经验法则的帮助,就可以从被确认的事实之中得出法律上具有显著意义的事件。实际上,根据经验法则对事实进行合理地推断,就可以看作是对事实的合理认定,这种事实上的推定是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其实,法官在适用经验法则时,存在三种不同的思维模式:一种是指引模式,该模式下经验丰富的法官在经验法则的指引下基本能够预判案件的大致走向,这也是指导法官寻求三段论中大前提之有效实践。一种是论证模式,需要通过细化和补强正向适用条件,排除和弱化反向适用条件,增加盖然性,使一般经验法则逐步演化为个案经验法则,进而认定法律事实;还有一种是中介模式,该模式下的经验法则具有极高盖然性,除非有明显反证予以排除适用,否则无需再加以论证。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平台盗版图书的销售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再加上精密的复印技术使得图书的真实性识别较难。打击网络盗版图书销售的核心在于对商家销售图书真伪的鉴定,由于互联网销售行为往往会保留一定的销售记录,而这些记录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及其服务器可以获取,需对必要证据进行识别与固定。

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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