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审判程序确认,执行阶段不得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时间:2023-04-26 15:53发布: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

作者:李毅律师

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类、个人担保类以及追缴股东出资类案件数量增长,很多案件即使走到执行阶段,被执行人仍不能对债务进行完全清偿,面临执行难的困境。此时,申请执行人往往需要变更、追加案外人以替代原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这其中,又尤以是否需要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情况较为常见。对此问题,目前人民法院的通常观点认为:非经审判程序确认,执行阶段不得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在1998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基础上对民事执行阶段当事人的变更、追加作出了更加系统、明确的规范,确立了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追加的法定原则。2016年的《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可以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的9种情形、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18种情形、仅可以变更或追加(择一)被执行人的3种情形以及无须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即可直接执行相关主体财产的6种情形。可清楚看出:可以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并不包括基于婚姻关系变更或追加债务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在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过程中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主体亦不包括债务人配偶一方。《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若干规定》也未将申请执行人变更或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列入可变更、追加的情形。因此,执行阶段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没有法律授权依据。


绕过审判程序直接在执行阶段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那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不仅可能极大地损害债务人配偶的实体权利,而且不利于保护其诉讼权利,对债务人配偶来说是不公平的。与此同时,在执行中不予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可以促使原告在主张权利时认真考虑诉讼主张,更全面地在诉讼中解决民事责任主体问题,将民事责任的确定归入普通审判程序中。

综上所述,法院对能否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裁决在2016年11月7日《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若干规定》施行前后有很大的不同。新规统一了法院对此问题的认定,即非经审判程序确认,执行阶段不得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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