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修订应提速

时间:2018-06-05 15:08发布: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

中国证券报:对公司法修订有哪些建议?双重股权结构的制度安排会否有所突破?

李曙光:近年来,世界银行连续发布世界营商环境报告,对全球190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进行评估,在今年的报告中,中国大陆排名第78位,与去年持平。从目前来看,我国营商环境的排名和我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严重不相符,我们的营商环境特别是法律环境的改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也意味着我们的公司法需要作很大的修改。必须考虑公司信用基础理论已发生根本性变化,适当调整公司法的制度结构以及公司法现在需要与证券法联动修改。这方面涉及到公司法及公司登记条例要做很大修改,要与政府“放管服”改革配套。在公司设立方面,应允许人力作为资本,应考虑“独角兽”企业的定义问题,新资本制度下,有必要确立实缴资本催缴制度;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应对关联交易、关联人作出明确规定。对公司担保、股东投票权、对赌协议等明确回应;在创新企业支持方面,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要进行修改,包括对双重股权结构应该进一步放松,优先股、债转股、特殊管理股、董监高的责任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在公司退出方面,简易注销程序要纳入进来。

中国证券报;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成效如何?目前还存在哪些问题?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是否应加快建立?

李曙光:近两年,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快速增长,尤其是去年,破产案件数量达到9542件,今年将突破1万件。整个过程当中,重整占比偏低,上市公司重整目前仅有50多家。总的来说,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降杠杆的大背景下,破产法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和整个经济发展当中的作用有所提高,但在重组拯救等方面的功能上并未充分发挥。

企业破产法在实施过程中还面临诸多问题。一是在破产法实施过程中,要建立一个比较好的政府和法院联动协调机制,建议建立破产管理局。二是破产重整制度方面,上市公司重整问题,强裁问题、重整企业的识别机制、重整审查、重整当中管理人地位、股东权益的保护、破产职工安置、破产保护基金、破产清算以及和解等问题,都要在破产法修改当中考虑进去。三是应把个人破产法尽快列入立法议程。四是面对当前的创新创业大潮,如何建立完善市场退出机制,除了企业退出,金融机构破产必须提上议事日程,要有一套具体程序。此外,事业单位退出也应考虑其中。五是应加快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出台。


破产案首席律师
滕言平

滕言平 / 高级合伙人、破产实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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