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时间:2018-05-31 16:51发布: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

当年,父亲以一户三人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随后家中再生一个儿子。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数年后,大儿子居住房屋拆迁,获得了拆迁补偿款10万余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36万余元。小儿子觉得自己有权继承父亲财产,于是要求从中分利。不过,法院却判决小儿子不享有宅基地补偿款的分割权。这是怎么回事?

案例回顾:弟弟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款

1981 年2月,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儿子出生。2002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2003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张某随大儿子居住。2004年,大儿子居住房屋拆迁,获得了拆迁补偿款 10万余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36万余元。小儿子得知后,认为宅基地补偿款属于申请宅基时的黄某、张某和大儿子共同所有,三人应各享有12万余元。父亲黄某已经去世,其享有的12万余元应作为父亲的遗产由母亲、哥哥和自己共同继承。大儿子反对,兄弟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宅基地使用权因死亡而消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补偿款的发生原因,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即明确了宅基地补偿款的所有者。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因出生而获得(但并不一定实际享有),因死亡而消灭。黄某于2002年因车祸死亡,自然失去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宅基地补偿款当然也无权享有。小儿子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款的诉请于法无据,判决驳回。

周森法官说法: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被继承

本案从表面上看,争议标的是宅基地补偿款,实质是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补偿款的发生原因,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即明确了宅基地补偿款的所有者。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而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被继承的。理由是:

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不应作为遗产继承。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

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当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是仅就一般情况而言。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如由于“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的继承。


房产首席律师
钟长汉

钟长汉 /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房产业务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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