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强行将车拖走低债是否违法?

时间:2018-05-28 16:55发布: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侵权纠纷案,原告为重庆市xx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刘瑜,被告为重庆x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本所钟长汉律师系xx公司代理人。一审法院(渝北区法院)认定:虽然渝AN2696重型专项作业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是长寿区法院调解书已确认刘瑜已将该车抵偿给xx公司,因此xx公司对该车享有物权,x公司强行将该车开走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x公司返还渝AN2696重型专项作业车并赔偿xx公司损失200万元。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长寿区法院的调解书被撤销,代理人还是认为,虽然xx公司不享有物权,但是刘瑜已将该车出租给xx公司,xx公司对该车享有使用权,x公司仍然侵犯了xx公司的使用权,理应承担责任。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虽然渝AN2696重型专项作业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法院生效调解书已确认将车辆抵偿给xx公司,xx公司是否享有物权?在该调解书被撤销后,由于xx公司与刘瑜之间存在租赁关系,x公司是否侵犯xx公司的使用权?(钟长汉)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依法担任重庆市xx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刘瑜诉重庆x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二审阶段xx公司的代理人,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关于 x公司20081119日派人将渝AN2696重型专项作业车强行开走是否构成侵权以及x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代理人认为,经过庭审查明,刘瑜系渝AN2696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依法对该车享有处分权,200895日刘瑜与xx公司签订《汽车泵租赁合同》,2008915日签订《汽车泵租赁补充合同》,刘瑜与xx公司签订的《汽车泵租赁合同》以及补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而且2008915日的《补充合同》得到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1)九民初字第09613号民事调解书的确认,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汽车泵租赁合同》以及补充合同签订后,刘瑜将该车交付给xx司使用,x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因此xx公司在200895日至2009430日期间依法对渝AN2696重型专项作业车享有使用权。2009430日后,由于刘瑜与xx公司通过长寿区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并由长寿区人民法院制作了(2009)长民初字第1945号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无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xx公司对渝AN2696重型专项作业车享有所有权,x公司未经xx公司同意,擅自指派他人将渝AN2696重型专项作业车强行开走的行为侵犯了xx公司的权益(包括使用权和所有权),其中20081119-2009430日侵犯的是xx公司的使用权,2009430日后侵犯的是xx公司的所有权,因此x公司的对其行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 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的起点为2009430日起计算是否错误问题?

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2009430日后xx公司享有物权是正确的,但是没有认定200895日至2009430日期间xx公司享有使用权是错误的,200895日刘瑜与xx公司签定《汽车泵租赁合同》并交付渝AN2696重型专项作业车后,xx公司对渝AN2696重型专项作业车享有使用权,x公司20081119日未经xx公司同意擅自指派他人将车开走构成侵权,侵犯了xx公司的使用权。因此x公司的赔偿起点应从20081119日开始计算,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的起点错误,请求合议庭支持上诉人刘瑜的上诉请求。

 

三、关于200971日刘瑜与x公司签定《泵车移交暨抵债还款协议书》问题?

一是 该《协议书》不是刘瑜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受到胁迫情形下签的名(这有刘瑜经公证的声明书以及向公安机关报案资料为证);二是 因刘瑜200895日后对渝AN2696重型专项作业车出租给xx公司后,刘瑜队该车不再享有使用权,2009430日后对渝AN2696重型专项作业车不再享有所有权,刘瑜无权处分该车,故该《协议书》不能对抗xx公司要求返还该车的排他权。三是200911日刘瑜与xx公司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将渝AN2696重型专项作业车抵偿所欠债务,并且该《调解协议书》已于201078日被渝北区法院确认,并制作了(2010)渝北法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调解书,xx公司仍然对该车享有所有权。

 

四、关于x公司在审理中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长寿区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1945号调解书是否撤销,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x公司在庭审中陈述的长寿区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1945号调解书已撤销,但是在审理过程中x公司并没有提交该调解书已被撤销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x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退一步说,即使该调解书已被撤销,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的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撤销该调解书的相关法律文书也应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后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三是2010)渝北法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至今未被撤销,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xx公司仍然享有所有权。

 

五、关于重庆市xx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三重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关联问题?

通过审理查明,重庆市xx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三重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均是合法注册并领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而且股东也不相同,根据《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虽然x公司与重庆市三重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是该债务只能由重庆市三重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是清楚的xx公司对渝AN2696重型专项作业车享有使用权(2008年年95-2009430日)和所有权(2009430日后)是毋庸置疑的事实,x公司未经xx公司同意擅自将该车强行开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构成侵权,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200971日刘瑜与x公司签定《泵车移交暨抵债还款协议书》,但是由于200895日刘瑜与xx公司签订的《汽车泵租赁合同》在先并实际履行,此时刘瑜已属于无权处分,对xx公司不具有约束力。而且x公司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长寿区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1945调解书是否被撤销的证据,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使被撤销,渝北区人民法院2010)渝北法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调解书未被撤销,xx公司仍然享有所有权x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代理人恳请二审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依法公正做出判决驳回x公司的上诉请求。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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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钟长汉

2011923

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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