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邓某某遗产继承纠纷案

时间:2018-05-28 16:40发布: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邓某2016年3月17日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邓某某,原告诉称,张某某之丈夫、邓某之父亲邓兵与邓某某系兄妹关系,邓兵于2014年6月18日去世,邓兵的母亲于2013年11月3日去世后遗留位于沙坪坝区马鞍山新村89号旁搭建房屋一间(本案诉争房屋),该房屋没有取得合法产权登记手续,但是政府本着人性化原则,对该房屋进行了补偿,补偿款已经由邓某某领取,原告遂要求依法继承该遗产。接受本案被告邓某某委托后,代理人提出对委托人有利的观点,认为该房屋不属于遗产的范畴,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该案经过五次开庭,最后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观点,驳回原告的请求,现在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钟长汉)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依法担任原告张某某、邓立诉被告邓某某遗产继承纠纷案中邓某某的代理人,根据法庭查明的情况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认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案所诉争的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畴,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一、本案所诉争的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畴,请求法庭予以驳回。理由如下: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庭审中邓某某提交了199446日的公证书以及2006611日的证明,该系列证据证明胡成碧生前已经对马鞍山新村89号旁所搭建的房屋进行了处分,该房屋的相关权利已经属于邓某某所有,由于该房屋没有合法手续,没有合法的产权登记手续,不可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及通过公证文书载明,但是自94年以后一直由邓某某在使用,因此邓某某与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所得到的马鞍山新村89号旁房屋的拆迁款141062.40元系邓某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畴,请求驳回原告的请求。

 

二、退一步说,即使本案诉争财产属于遗产范畴,由于邓兵没有对胡成碧尽到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原告不能参与遗产的分配。审理中,邓某某提交了其与第三福利院签订的《协议书》以及邓某某支付费用的相关证据和证人钟天柱、吕宗全、胡建的证言等,证明胡成碧的生老病死都是邓某某在负责,邓兵没有尽赡养义务,邓兵本人又具有抚养能力,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邓兵不应该参与本案财产的继承分配。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诉争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畴,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理应予以驳回,退一步说,即使属于遗产,由于原告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应该参与诉争财产的分配。代理人恳请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依法公正审理此案并驳回原告的请求。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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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钟长汉

2016515

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首席律师
傅镭

傅镭 /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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