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没买成,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时间:2018-05-31 17:37发布: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

导读:通过中介购买房屋常常需要支付中介费用,中介作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应依约支付报酬,中介人如果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服务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并且还因为中介费用向房产中介出具欠条,称其拖欠房产中介居间服务费用的,那么房子没买成,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房子没买成,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2010年4月,项某通过房产中介购买邹某房屋,先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成交确认书,约定买方拟贷款140万元,“贷款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获银行批准的,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款,以现金支付给出卖人”,居间服务费7.05万元并向中介居间人写了一份欠条。在2010年5月,邹某与项某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仍未支付中介费,房产中介依据欠条起诉项某支付居间服务费。

 

法院判决:房子没买成需要支付中介费

经审理查明,项某通过房产中介购买房屋,中介履行了自身义务,由于项某自身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依约应向中介支付中介居间服务费。根据《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5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有该合同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427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律师说法:房子没买成,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项某与中介之间的居间合同成立并已完成。案例中的房产中介为买方提供了房源信息服务,促成买方与卖方就涉案房屋签订了购房合同,房产中介已履行了居间成交确认书中约定的义务,故有权收取相关居间费用。并且买方在其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拟贷款140万元,贷款因买方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买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卖方。买方并不在限购之列,只是贷款手续更加严格。买方虽未能顺利获得贷款,但买方承诺其自行筹集房款支付给卖方;且买方在居间成交确认书中确认,买方应向房产中介支付全部居间报酬。此后,买方又为房产中介出具欠条,称其拖欠房产中介居间服务费。

综上所述,买方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买方与卖方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免除其向房产中介支付居间费的义务。


房产首席律师
钟长汉

钟长汉 /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房产业务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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