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时间:2018-05-28 17:29发布: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

案情简介

   2014221日,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溪检刑诉【201310号起诉书指控重庆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何颎与重庆宜东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串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张,合计价税金额66.6万元,虚开税额96769.26元,并将货款66.6万元转入何颎私人账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案由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

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指派周宏、黄敏律师担任其侦查阶段的代理人,审查起诉及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依法多次会见被告人,复制并了解了案件的全部材料,为刘某某申请取保候审,并在其后庭审过程中对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了从轻辩护,部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最终对刘某某从轻判决。

 

关于请求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免除处罚的

尊敬的审判长:

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接受刘某某本人委托,指派周宏、黄敏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予采纳。

一、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1、刘某某2013年9月16日询问笔录证实:刘某某积极配合调查,在公安机关把她作为刘伯乐案证人询问时,即在自己被追诉前,就主动交待了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

2、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及《讯问笔录》证实:刘某某2013年9月19日接通知即到警方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涉嫌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有自首情节。

鉴于《起诉书》已经公正客观的认定了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不再赘述。

二、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比王波等人轻微。

本案中,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故意是某某公司王波等人首先主动提出来的。据王波供述:是她根据老大的要求,主动找到刘某某帮忙联系开票的。就是说,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居间、介绍、联络等次要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远比实际开票人和受票人轻微。

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是指介绍行为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主体与要求虚开的主体之间,根据双方的需要而进行沟通、撮合的行为,或者应某一方的要求,在其与相对方之间穿针引线、牵线搭桥的行为。介绍虚开行为与另三种行为人自己亲身践行行为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显然要小得多。在查处虚开增值税发票共同犯罪的司法实践中,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和要求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人一般都是主犯,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人是从犯。

按我国刑法的规定,介绍性质的罪名一般适用较轻的法定刑。比如,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介绍贿赂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如前所述,刘某某仅仅是按王波的要求,在其与刘伯乐之间牵线搭桥、居间介绍,刘某某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整个行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性的,因此,应依法认定为从犯。

三、刘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主观恶性较小。

刘某某没有犯罪记录,是初次实施轻微犯罪,本案中刘某某只是因为不懂法,出于好心帮忙,按照他人的要求为其“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铸成大错。

刘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接受询问时,就积极配合、认罪悔罪,自动投案后还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因此,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四、本案犯罪未给国家利益造成任何损失,社会危害不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数额是指行为人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数额。
   本案侦查期间,某某公司已全部补缴抵扣税款96769.26元及滞纳金5240.55元入库,说明本案没有给国家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请求法庭采纳上述辩护意见,给刘某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依法对其判决免除处罚,以体现刑事诉讼的公平正义和宽严相济精神。

 

辩护人:

2014年3月20日

 

刑辩首席律师
鲁磊

鲁磊 / 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了解合纵
刑辩案例
    合纵荣誉更多>>
    • 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重庆市委、市政府文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