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傻分不清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时间:2019-04-26 11:11发布: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

【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于201367日签订了《借款合同》许某向王某申请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1年,自201367日起至201466日止许某于当日完成了50万元的出借义务。被告某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56月8日,因借款人许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王某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寄送了《催款函》,要求借款人及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2017320日,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及保证人承担责任。

    那么,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时,李某作为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已经经过,李某是否还需承担保证责任呢?
    一、有人认为:保证人李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主要理由是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本案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且为除斥期间,不因原告王某于20156月8的发函行为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效果2017320日,原告才起诉至法院,此时已超出保证人保证责任期间,故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有人认为: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原告王某作为债权人曾在保证期间内2015年6月8日以书面发函的形式向借款人及保证人主张过权利即该日应视为原告王某要求保证人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之日,此时方才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告2017年3月20日起诉时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故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的李某承担的系连带保证责任,则原告王某以发函形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才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同时,20156月8原告以发函形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未超出保证期间。2017320日,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及保证人承担责任虽超出保证期间,但因原告于20156月8日主张过权利,故保证期间的作用在发函时已经完成,保证期间不再计算,转而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未超过主债权合同及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故保证人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公司法首席律师
喻开渝

喻开渝 / 高级合伙人、公司实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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