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 以股东名册及工商变更登记为视角

时间:2018-05-31 13:41发布: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

为一种类似买卖的有偿合同,股权转让协议同样面临其转让的标的物——股权——何时、通过何种方式发生变动的问题,其中厘清股权变动与股权变更登记的关系变得尤为重要。该问题直接涉及受让人能否因股权未发生变动或未进行变更登记而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退还股权转让款。

一、股权性质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享有的权利,而股东资格应为一种成员资格,即股权应为一种成员权,[ 王军:中国公司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310页]因股权既具有财产属性,又具有身份属性,故对于股权变动的理解,既不宜参照债权转让发生效力的方式,也不宜参照物权发生变动的方式。


二、股权变动及股权变更登记

至于股权变动的具体时点是以转让协议成立生效时、或股东名册变更时、或工商变更登记时为准,仍存在较大争议。[ 虞政平:公司法案例教学(下),人民法院出版社,第819页]

但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表述的文义理解,当事人要求公司履行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前提是当事人通过“履行出资义务”或“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即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并非股权变动的条件,而是股权在变动后的具体权利内容。

根据目的和功能的不同,登记可分为设权性登记和宣示性登记。设权性登记,是指未经登记不产生相应法律关系,如公司设立登记;宣示性登记,是指相应的法律关系已然产生,不因登记行为受到影响,登记行为只影响对抗效力的产生。[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367页]

如前所述,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并非股权变动本身,仅具有公示后的对抗效力。[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364页]具体而言,如未变更股东名册,则受让人即新股东不得对抗公司,如未变更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虞政平:公司法案例教学(下),人民法院出版社,第818页]故股东名册及工商变更登记应为宣示性登记。

笔者认为,因股权是原始股东或发起人通过认缴出资从公司换取的一种财产性权利,故在继受取得股权即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只要受让人与转让人的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生效,且受让人已向转让人按时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即已发生股权变动,由受让人取得股权,但此时取得的股权在完整性上仍有欠缺。如未办理股东名册及工商变更登记,仅缺乏对抗公司及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并不影响股权的变动。


三、股权转让中转让人的义务与公司的义务

股权转让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为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股权转让款,并从转让人处获得基于股东资格所享有的权利。故讨论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人的义务的重点在于,转让人如何作为才能视为其履行了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股东负有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义务主体为公司,而非股东。故就股权转让协议而言,转让人对受让人负有的义务也并非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而是将股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公司,请求公司办理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手续。[ 奚晓明、金剑锋:公司诉讼的理论与事务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29页]因股权的变动自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生效且受让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即已发生,故转让人的前述行为系为了促使受让人获取完整的股权——使受让人获取的股权具备对抗效力。

由此可见,转让股东在将股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公司并积极配合相关手续后,就已履行完毕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义务。之后,应由公司完成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的义务。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

如前所述,在受让人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取股权的过程中,转让人的义务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公司并积极配合相关手续,公司的义务为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那么,假设受让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长时间未变更,受让人能否以此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转让人退还股权转让价款?如果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未变更是因转让人未履行通知公司及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从而导致受让人取得的股权缺乏对抗效力,则受让人获取完整性股权的目的并未实现,其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转让人退还股权转让款。

如果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未变更是因公司在转让人履行通知及配合义务后,未及时为受让人办理前述手续,那么就股权转让合同而言,转让人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其合同目的即使未实现也并非转让人造成,且公司也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对方,受让人仅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要求公司为其办理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的手续,而不能以此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法首席律师
喻开渝

喻开渝 / 高级合伙人、公司实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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