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阶段的刑事风险

时间:2018-05-29 14:15发布:LD体育在线·(中国)官方网站

公司设立阶段的刑事风险

公司在设立阶段涉及的热点罪名包括:虚假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在考虑及防控上述罪名及相关风险发生时,首先需明确的是在目前我国《公司法》采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新前提下,上述罪名是否仍然适用。根据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由此前的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表述上看,上述转变并未免除股东及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及出资不实的责任,因此上述注册资本缴纳制度的变化与刑法上述规定并不冲突,仍应适用。

(一)   虚假注册资本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虚假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我国《公司法》也对虚假注册资本行为及处罚进行规定。根据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需要提示的是,本罪的追诉标准在沿海发达省份一般确定在30万元以上、占出资额的30%以上。后果严重主要是指导致合法债权人由于其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而无法追回财产,损失巨大的。

公司法首席律师
喻开渝

喻开渝 / 高级合伙人、公司实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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